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與東莞市天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布日期:2015-04-20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萬江區新和社區港口大道新和段1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天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莞城萬興路竹苑前1座二樓1號。
法定代表人:*鴻志,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錢靜,廣東方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天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東一法南民二初字第6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傳喚上訴人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10時15分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上訴人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上訴的權利,應按撤回上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承擔;東莞市基業保稅貨物倉儲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本院予以退回25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祁曉娜
代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曦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